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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九)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 ,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此项审批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
  2、属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审批项目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定期更新受理情况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注:受理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告知单》,申请人也可通过登录消防局网站直接下载相关申报表和《告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