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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八)

 

(二)复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审核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   写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