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之起重吊装的“十不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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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有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棺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成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置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 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板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米,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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