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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建筑业要取消这四项!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11项取消事项中,涉及建筑业主要有四条。

       1.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

       (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取消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取消地方初审后,由商务部直接受理审批。商务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3.取消设立分公司备案。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

       4.取消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